商標權行使與姓名權保護的沖突,不僅關涉個人權利的范圍,而且事關私權和公共領域的劃定。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姓名作商標使用,難以通過“商品化權”對被侵權人姓名的自由使用利益、個性化利益甚至同一性利益的損害進行救濟。
為了維持社會公眾利益與名人獨占利益之間的平衡,需通過“直接商業性身份”測試來界定法律上的名人范圍。而當自然人將與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同之自己姓名作商標使用時,涉及商標權與姓名權間的權利衡量。比例原則適用的擴張,使得運用其對相沖突之個人權利予以權衡成為可能。
通過適用比例原則得出,雙方權利在力量對比上并無任何一方處于優勢地位,剝奪自然人圍繞相同之姓名而生的商標權不具有理性基礎,基于個案具體情形,賦予義務承擔者混淆避免義務是唯一可行之方案。